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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江苏省地理学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7/12/29 阅读:705次 
江苏省地理学会专家为《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制定生态保护法规,经江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

    《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7年12月2日批准(苏人发 [2017] 6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制定,学会挂靠单位作为支撑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溧阳市法制办制定条例的主要研究单位,编制了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目标制定、流域生态保护与面源污染控制等共计13项条款,这是学会专家在促进地方环境立法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是产学研结合的优秀范例。

    水库是我国水质良好湖泊的主体,近年来因流域开发强度加大,多数水库出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问题,危及饮用水安全,亟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天目湖拥有两座国家级大型水库,经过在水、土、气、生等方面连续10年的观测,学会常务理事李恒鹏研究团队在东南湿润区流域水土过程研究领域形成了入库污染源解析、水质目标管理办法、水源涵养功能评估、生态敏感区识别以及茶园开发格局对水库水质影响等丰富的研究成果。本《条例》依托这些成果划定水库周边第一山脊线包围区、河口区建设水库生态缓冲区、沿河及上游恢复水源涵养区为流域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格局,制定“水质目标管理”和“水土共治”理论指引下的面源污染控制制度,以天目湖水污染控制重点为面源,面源控制重点在坡地农业开发,即:控制磷污染应以水库周边第一山脊线区域为主,控制氮污染应以流域控制与水库周边第一山脊线区域相结合的科学指导思路;同时提出依据小流域氮、磷源汇格局,预留坡顶和坡底,提升沟塘系统拦截与反硝化净化能力的小流域低影响农业开发技术规范。这些条款将通过宏观和微观生态引导促进天目湖流域“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和谐共生,避免水质良好水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低效老路,在东南湿润区具有重要示范和推广作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苏人发〔2017〕64号文件及发布《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全文:http://jsrd.jschina.com.cn/zyfb/dffg1/201712/t20171211_4811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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